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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背景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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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对城乡居民因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报销,目的是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我市早在2010年起,就先后建立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制度,2017年,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宜春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暂行办法》(宜府办发〔2017〕14号),随后几年,省级层面不断调整大病保险政策,宜府办发〔2017〕14号文件规定的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均发生较大变化,因此很有必要出台新的大病保险实施办法。

    二、政策依据

1.《江西省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建立和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意见》(赣发改社会〔2013〕537号)

2.《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城乡大病保险整合工作的通知》(赣人社发〔2016〕50号)

3.《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 财政部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赣医保发〔2019〕9号)

    4.《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赣医保发〔2020〕15号)

意见征集公告:《宜春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草案全文:宜春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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