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网站首页>政民互动>调查征集

【已结束】《宜春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来源:市医疗保障局 作者:医保局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20-10-26 12:01:25

​为切实保障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意外伤害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维护其合法权益,我局研究起草了《宜春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管理实施办法》,现向全市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11月9日前提出意见。

邮箱:ycdybz@163.com

通讯地址:宜春市行政中心宜阳大厦中座731 宜春市医疗保障局待遇保障科

邮编:336000

宜春市医疗保障局

202010月26日

宜春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管理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保障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意外伤害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088号)、《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字〔2011163号)、《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656号)等文件精神,参照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第三条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所有人员,因意外伤害引起的医疗费用报销及管理和服务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意外伤害基本医疗保险遵循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原则,在资金筹集、保险给付、经办管理等方面与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衔接。实行统一政策体系、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经办服务、统一核算盈亏。

第五条市医疗保障局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招标委托中标的商业保险机构承办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具体理赔业务。

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负责本级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的协议签订、资金拨付、监督及服务协议的履行工作,并对承办商业保险机构给予经办业务指导。

承办商业保险机构负责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的经办服务工作,包括受理报案、业务咨询、理赔查勘、金额赔付等。

第二章保险范围和待遇标准

第六条参保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即享受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待遇,保险期限与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年度一致。

第七条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对参保人员医保年度内因意外伤害发生的符合基本医保规定的住院治疗费用进行保障,保险年度以患者的出院时间确定,住院治疗到保险期满仍未结束的,进入下一个保险年度。

第八条参保人因意外伤害发生的符合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分别按照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进行支付。属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的,由大病保险承办机构按照大病保险政策报销。

第九条下列情形之一发生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不纳入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范围:

1.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2.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4.在港澳台和国外就医的;

5.犯罪的。

第十条特殊情形下的理赔责任

1.参保人员在同一次住院过程中同时治疗意外伤害和疾病的,全部由承办商业保险机构承担补偿责任。

2.首次意外事故符合现行医保报销政策的,后续治疗由保险年度内承办商业保险机构按政策补偿。首次意外事故不符合医保报销政策的,后续治疗费用承办商业保险机构不承担补偿责任。

3.因第三方原因造成意外伤害事故,第三方无力承担医药费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无执行能力后或被政府主管部门确定为特困供养人员的,由承办商业保险机构承担理赔责任;责任方属于直系亲属的,由承办商业保险机构予以补偿,但被有关部门判定为主观故意造成参保人员伤害或死亡的不予补偿。

遭受意外伤害后,责任方不明确或找不到责任方的,三个月后凭公安部门开出的相关证明可以先行支付,但承办商业保险机构有追偿的权利;意外伤害事故双方均有责任的,依据法院判决裁定,医疗费用按照医保政策核算的金额数扣减已获金额数,实行补差。

未购买或无需购买国家强制保险的交通工具造成交通事故无第三方责任的,医疗费用由承办商业保险机构承担理赔责任;已购买国家强制险的交通工具发生单方交通事故后造成同乘人员和被保险人伤害的,医疗费用由承办商业保险机构承担理赔责任(已购买座位险的,医疗费用按照医保政策核算的金额数扣减已获金额数,实行补差)。交通肇事逃逸的,在事故发生三个月后仍未抓到肇事者,在交警部门出具责任认定书(事故证明)且经调查核实无误后由承办商业保险机构承担理赔责任。

第三章资金筹集和拨付

第十一条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的保险费分别从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筹集,参保人不另行缴纳。2021年筹资标准为48/人,以后每年筹资标准按上年度实际运行数据和费用正常增长率、基本医保筹资能力和支付水平、以及城乡居民意外险保障水平等因素合理测算后适时调整。

第十二条市级医保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实际参保人数以及服务协议内容逐季及时将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费拨付给承办商业保险机构。

第四章申报和理赔

第十三条医保外伤经办流程严格按照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备案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赣人社发〔201833号)和《江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全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赣医保发〔202014号)规定执行。

1.初审

参保人应在入院后72小时内(节假日顺延)填写《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意外伤害待遇备案表》(附件1),交由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管理科室,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管理科室即时将《备案表》及门急诊记录、入院记录等材料报承办商业保险机构审核。

2.审核调查

承办商业保险机构受理备案信息后,原则上应在一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需要进一步核实的意见,无需进一步核实的,应及时反馈给定点医疗机构。需进一步核实的,原则上应在接到《备案表》2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工作并将核实情况反馈给定点医疗机构,情形复杂的可适当延长。

3.费用结算

1)参保人员因意外伤害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的,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在办理出院时实时结算。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承办商业保险机构通知参保人或出具不予理赔通知书,由参保人自费结算出院。

2)承办商业保险机构的系统审核完毕后,将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理赔款转账至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再由各医保经办机构次月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同时支付给定点医疗机构。

第十四条参保人因意外伤害需转外地治疗或异地安置的,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医疗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五章承保业务运营管理

第十五条市医疗保障局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中标商业保险机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委托承办书的期限原则上每3年为一个周期,但具体服务协议可每年修订一次。

第十六条运营管理费用按意外伤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5.8%提取,管理费与管理绩效挂钩:

1.当提取管理费后意外伤害基本医疗保险费有结余时,结余部分年底结算后全部返还医保基金。

2.当提取管理费后意外伤害基本医疗保险费发生超支,超支金额在总保险金额的30%(含)时,先扣除管理费用于弥补超支,但扣除金额不超过管理费的40%;超支金额在总保险金额的30%以上时,先扣除管理费的60%用于弥补超支。扣除管理费后的超支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负担。

第十七条承办商业保险机构应当单独建立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并与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对接,实现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费用即时结算,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应当在经办业务需求、系统开发、信息共享、费用结算等方面给予指导和支持。

第十八条承办商业保险机构应优化服务,设立专门办事窗口,配备专业专职工作人员,提供业务咨询,及时受理赔偿申请并按规定支付医疗费用。承办商业保险机构应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全流程合署办公,并承担合署办公所产生的相关费用支出。

第六章 协议管理和监督考核

第十九条各级医保经办机构与承办商业保险机构签订双方合作协议,协议报市级经办机构备案同意后方可实施。承办商业保险机构应严格按照协议约定管理资金,为参保人提供保险给付及其他服务。

第二十条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应监督协议履行情况,承办商业保险机构未能按照协议约定正确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情节严重的提前终止协议。

第二十一条承办商业保险机构应当按月向市本级医保经办机构和市医疗保障局报送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项目的运行情况及半年度、年度运行报告。

第二十二条市医疗保障局负责制定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考核管理办法,明确考核内容、考核程序、考核办法以及考核评定标准。承办机构的考核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协议续签或终止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在意外伤害审核和调查过程中,参保人员不得隐瞒事实情况,对弄虚作假骗取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资金的,除追回被骗取的保险资金外,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定点医疗机构不得将未经审批的意外伤害按普通疾病联网结算,不得开具与事实不符的病历和证明,对定点医疗机构在意外伤害审核各环节中的违规行为,将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参保人或法定继承人与承办商业保险机构因意外伤害医疗费给付发生争议的,可向所在地区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本办法出台前我市医保政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2111日起实施。


附件1

江西省参保人员意外伤害医保待遇备案表

姓名

  

身份证号

  


参保类型

   □ 职工医保       □ 居民医保       □ 离休人员


参保单位

  

联系电话

  


就诊定点医疗机构

  

  


现居住详细地址

  


意外伤害情况

(由参保人或家属如实详细填写意外伤害发生时间、地点及原因,可另附页)









                             
说明人:         (与参保人关系为:      

                                              
         




   


一、□1、本次意外伤害本人承担全部责任,无第三方责任。
   
2、本次意外伤害存在第三方责任。
二、本人承诺本次意外伤害所填备案表及提供的资料均真实合法有效,无虚假、伪造等行为,且
   
愿意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
三、本次意外伤害非工伤事故。

                                      
承诺人:        (与参保人关系:  
                                                     
       



医保经办机构(第三方机构)核实意见:□经核实,不存在第三方责任,可直接结算
                                 
□经核实,存在第三方责任,不予直接结算  
                                 
□暂时无法完成核实,不予直接结算
                                                             
经办人:
                                               
(经办机构业务章)

                                                       
       


注:1.本备案表一式三份,由参保人员、定点医疗机构和医保经办机构各执一份。                                                                                              


    2.为保障参保人员医疗权益和维护医保基金安全,请如实填写。


    3.不予直接结算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如符合医保支付政策,按参保地零星报销相关规定办理。



附件2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意外伤害待遇备案办理流程图

附件:

关联稿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返回顶部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