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市属各公立医疗机构:
为充分、合理利用优质医疗资源,持续改善就医环境,提升公立医疗机构服务水平,根据《江西省发展改革委、江西省卫生计生委、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发改收费〔2016〕1369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特需病房床位费管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严格控制特需病房床位规模
公立医疗机构特需病房的床位数比例不得超过登记总床位数的10%。特需病房床位费计算以日为单位,一律按计入不计出的核算办法,即入院当日计算床位费,出院当日不计算床位费,不同规格的床位费不能同日叠加计价。特需病房床位费不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二、实行备案登记管理
公立医疗机构特需病房床位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由医疗机构自主确定。公立医疗机构制定和调整特需病房床位费价格时应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以合理成本为基础,并综合考虑市场供求、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
公立医疗机构制定和调整特需病房床位费价格,应向宜春市医疗保障局备案登记,提交《宜春市公立医疗机构特需病房床位费价格备案表》、定价相关成本依据情况和开设特需医疗服务的基本情况(包括条件、规模、数量、涉及科室及医务人员配置、诊疗服务质量等)。备案价格如存在与其成本差距过大、价格标准在同级别医疗机构中最高、价格标准变动幅度过高等情况的,宜春市医疗保障局可对备案价格提出异议,规范、引导医疗机构合理确定医疗服务价格。特需病房床位费价格经备案登记后,公立医疗机构应及时抄送当地医疗保障部门。
公立医疗机构特需病房床位费应保持相对稳定,调价周期原则上不得少于2年,一次提价幅度不得超过50%。
公立医疗机构特需病房床位费正式执行前,应在医疗机构显著位置或官网(公众号)提前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三、认真做好收费公示工作
各公立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主动接受患者和社会的监督,特需病房床位费应在收费处或诊疗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标准、服务内容、病房设施、监督举报电话和注明自主选择字样,方便群众查询,增强收费透明度。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和各公立医疗机构要畅通维权诉求通道,及时处理化解矛盾和纠纷。
四、加大收费监管力度
特需病房应坚持自愿、有偿原则,不得强行安排,不得暗示和诱导病人使用特需病房。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要不定期对备案的特需病房床位费价格执行情况进行巡查,对医疗机构开展特需医疗服务的配置条件、服务内容、规范执行等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改进和解决问题。对擅自增加特需病房床位数、不执行备案价格、违背患者意愿、暗示或强制使用特需病房等违规行为,依法严肃处理。
附件:宜春市公立医疗机构特需病房床位费价格备案表
2020年3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宜春市公立医疗机构特需病房床位费价格备案表
申报单位: (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医疗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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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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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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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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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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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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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需病房间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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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房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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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需病房床位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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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床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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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总床位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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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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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需病房所在的大楼、具体楼层、房间编号、所属科室、病区等详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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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房设施、设备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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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日期: 年 月 日 |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