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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有效】关于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一规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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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一规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政策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20〕3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明确缴费标准

(一)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

1.用人单位为在职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和比例,继续按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字〔2011〕163号)和宜春市医疗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宜春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细则的通知》(宜医保字〔2019〕61号)有关规定执行。

由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终结转时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尚未公布,在公布之前采用前一年度的数据; 公布之后采用新的数据确定缴费基数;灵活就业人员以参保或缴费的当月基数为标准缴交全年基本医疗保险费。2021年在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尚未公布之前,暂用2019年度宜春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即4393元/月。

2.用人单位为退休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和比例按照赣府厅发〔2020〕35号文件有关规定,实行三年过渡期:即2021年、2022年、2023年,由用人单位以上年度退休工资总额为基数,分别按6%、6%、3%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退休人员个人不缴费;从2024年1月1日起,用人单位不再为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退休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2021年度职工大病保险费缴费标准

用人单位按职工人数每人缴纳158元(4393元/人月×12×0.3%),职工、退休人员每人缴纳105元(4393元/人月×12×0.2%),灵活就业人员每人缴纳263元(4393元/人月×12×0.5%)。以后年度由市医疗保障局按上述有关规定逐年调整。

原国有困难企业在职人员按规定由财政补助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不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继续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在职人员参加大病保险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

二、统一明确缴费年限

(一)实际缴费年限指我市1997年7月1日实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后,参保人员实际参保并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指1997年7月1日前按国家规定可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年限。

(二)经原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批准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企业内部封闭运行,且将参保缴费记录、基金统筹和个人账户余额都移交了属地管理的企业,其参保人员在封闭运行期间的缴费年限可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

(三)由省外转入我市接续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在本省内实际缴费年限不低于15年。

三、统一明确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缴费政策

(一)退休时一次性补缴。从2021年1月1日起,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未达到男30年女25年的可按办理退休手续时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按照8.8%的费率,一次性趸缴不足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在职转退休手续,并按趸缴时的基数和在职人员个人账户划入比例补划个人账户,未按规定参保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二)退休后一次性补缴。缴费年限不足的参保人员未在退休当年一次性趸缴并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在职转退休手续的,也可选择之后年度一次性趸缴,按办理趸缴时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按照8.8%的费率,一次性趸缴不足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在职转退休手续;并按趸缴时的基数和在职人员个人账户划入比例补划个人账户,未按规定参保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三)退休后继续按年缴费。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未达到规定,且一次性趸缴不足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困难的,可继续按在职或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缴纳基本职工医疗保险费,并享受在职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缴费到达规定年限后,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在职转退休手续。

(四)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之前在我市无国家规定可计算为连续工龄或建立了职工医保关系并缴费人员,不允许在我市通过一次性补缴或逐年缴纳方式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四、统一明确个人账户划入比例

个人账户划入比例按照赣府厅发〔2020〕35号文件有关规定,实行三年过渡期:即2021年、2022年、2023年,职工及灵活就业人员分别按缴费基数3.1%、3.0%、2.9%的比例按月划入个人账户;退休人员分别按养老金3.7%、3.6%、3.5%的比例按月划入个人账户。

五、统一明确异地安置人员医疗待遇

从2021年起,办理了异地安置的参保人员,在我市定点医疗机构和安置地跨省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均可即时结算。安置地在省内的,在安置地和我市范围内就医统一执行在我市就医医保报销比例;安置地在省外的,在安置地就医执行在我市就医医保报销比例,但在我市范围内就医则执行自行赴省内异地就医医保报销比例(即政策范围内费用个人先行自付15%);安置期内在安置地外且非我市就医的,不实行即时结算,在省内其他统筹地区就医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个人先行自付15%,在省外就医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个人先行自付20%。

六、统一提高大病保险待遇

从2021年起,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40万元,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10万元)合并计算,职工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达到50万元。

宜春市医疗保障局                  宜春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宜春市税务局

2021年2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相关解读:关于《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一规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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