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提升参保人员门诊保障水平,经研究,决定新增克罗恩病等三个病种纳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II类病种范围,认定依据和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见下表:
病种名称 |
证明材料 |
认定依据 |
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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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 |
居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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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罗恩病 |
(1)肠镜检查或/CT、X线报告提示克罗恩病;(2)病理结果(内镜活检或手术标本)提示克罗恩病。 |
认定依据1:疾病证明、(1); 认定依据2:疾病证明,(2)。 |
9000 |
7500 |
肝豆状核变性 |
(1)具有锥体外系症状、K-F环阳性、血清CP低于正常下限、加上24小时尿铜>100μg;(2)具有肝病症状,K-F环阳性、血清CP低于正常下限、加上24小时尿铜>100μg;(3)基因诊断阳性。 |
认定依据1:疾病证明、(1)(2)中任意一项; 认定依据2:疾病证明、(3)。 |
24000 |
20000 |
慢性萎缩性胃炎 |
(1)胃镜检查有胃粘膜萎缩表现;(2)病理提示有胃粘膜萎缩或伴有肠上皮化生。 |
认定依据1:疾病证明、(1); 认定依据2:疾病证明、(2)。 |
6000 |
4000 |
本通知自2023年4月1日起执行,上级政策有调整的,从其规定。
宜春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