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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药店申请定点协议管理

来源:宜春市医疗保障局 作者: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24-04-10 15:25:39

一、事项名称

零售药店申请定点协议管理

二、事项描述

依法设立的零售药店可根据自身条件、服务能力,自愿向统筹地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提出医保定点申请,按要求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并接受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组织的评估,评估结果为合格的,纳入拟签订协议零售药店名单并向社会公示,与统筹地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协商谈判达成一致后,自愿签订医保协议。

三、办理渠道

现场办理:医保服务大厅

四、办理流程

1.业务受理:零售药店持办理材料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2.组织评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通过书面、现场等方式,对申报的零售药店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为合格的,应将其纳入拟签订协议的零售药店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3.签订协议: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与评估合格的零售药店协商谈判,达成一致的,双方自愿签订医保协议

五、办理材料

1.《江西省医疗保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

2.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身份证复印件

3.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药学技术人员相关证书及其劳动合同复印件

4.医保专(兼)职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5.与医疗保障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

6.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

7.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

8.服务场所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9.药品和收费标准清单及年度(运营不足一年的提供申报前所有月份)药品销售收入情况表

10.申请材料真实性声明函

(以上办理资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六、办理时限

不超过90个自然日

七、咨询渠道

各设区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

八、监督电话

各设区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

九、评价方式

现场评价:各医保服务大厅评价器、评价二维码、意见箱等

十、办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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