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4日,小布从相关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目前,宜春已经全面启动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按照上级部门相关规定与要求,2024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为1020元。其中,财政补助部分为每人640元,较去年新增30元,个人应缴部分为每人380元。
2024年度居民医保集中征缴期原则上确定为2023年9月1日—2023年12月31日。
1.除特殊人群外,在集中征缴期内缴费的人员,待遇享受期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在集中征缴期结束后缴费的人员,除有明确规定不设置待遇等待期的情况外,自参保缴费之日起设置90日待遇享受等待期。
2.退役军人。军人退出现役3个月以内的,本人及其未就业的配偶、子女参加居民医保的,可不受集中征缴期限制,其中:在集中征缴期内缴费的人员,待遇享受期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在集中征缴期结束后缴费的人员,自参保缴费次日起享受待遇。
3.新生儿。新生儿出生后90天内由监护人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参保登记,按照规定缴纳出生当年居民医保费后,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待遇;新生儿出生90天后由监护人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参保登记,按照普通居民参保缴费及待遇享受政策执行,新生儿出生后90天内由监护人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参保登记时,如已到新生儿出生次年居民参保缴费征缴期时,按照规定缴费后,出生次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可纳入医保报销,但出生当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4.短期季节性务工人员及灵活就业人员。已经参加居民医保的短期季节性务工人员或灵活就业人员,在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内参加职工医保,医疗保障部门应保证参保人享受新参加的医保待遇,暂停原居民医保待遇;参保人短期务工结束后,医疗保障部门及时恢复原居民医保待遇,确保待遇有效衔接。
5.其他特殊人员。不享受资助参保的医疗救助对象、宗教教职人员、职工医保中断缴费3个月以内、户口新迁入我省、出国人员回国、服刑人员期满释放、流动人员子女、大学生毕业返乡等情形不受集中征缴期限制,在集中征缴期结束后缴费的,自参保缴费次日起享受待遇。
在缴费渠道设置上,今年宜春进一步扩展了缴费渠道,推出了“实体、网上、掌上、自助”多元化缴费渠道。居民可通过江西省医疗保障局微信公众号、江西省税务局微信公众号、微信生活缴费、支付宝(赣服通)、税务窗口、银行窗口等渠道进行缴费。值得一提的是,宜春已实现四级医保经办服务一体化,为方便部分不会线上缴费的特殊群体,市级、县(市、区)医保窗口、乡镇(街道)、村(社区)便民服务中心窗口均可为老年人等特殊人群提供个性化缴费服务。
为减轻困难群众参保压力,宜春还将安排财政资金为困难群众参保提供资助,资助方式分为全额资助和定额资助。
其中,全额资助参保对象为: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六类”优抚对象(残疾军人、“三属”人员、“两红”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生活困难的参战参试退役人员)、“两类”人员(尚未纳入职工医保的企业在岗和退休军转干部及1953年底前参军后在企业退休的军队退役士兵)、城镇已失业又未纳入职工医保的14类退役士兵。以上全额资助对象个人缴费部分(380元)全部由财政负担,个人不缴费。
定额资助参保对象为:城乡低保对象,过渡期内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因病纳入防止返贫监测范围的困难群众以及纳入防止返贫监测范围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度残疾学生和儿童、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成年人、城镇低收入家庭的未成年人和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定额资助标准为每人320元,个人缴费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