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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优化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精神病住院按床日付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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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直各相关医疗机构:

为落实好市人大常委会向市政府提出的《关于全市精神卫生医疗资源和医疗质量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我局对近两年基本医疗保险精神病按床日付费情况进行了统计分析和模拟测算,经研究,决定自2023年12月1日起,取消《关于开展基本医疗保险精神病住院按床日付费工作的通知》(宜医保字〔2020〕52号)中,“住院超过60天的参保人员,支付标准降低20元/日”的规定,进一步巩固提升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精神病患者住院医疗待遇水平。

宜春市医疗保障局           宜春市财政局   

2023年11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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