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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医疗保障局 宜春市财政局 宜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监管的通知

来源:宜春市医疗保障局 作者: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23-10-13 15:58:00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财政局、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相关医疗机构,各相关企业:

为推动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加强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监管,持续巩固和增强集中带量采购制度改革成效,根据《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监管的通知》(赣医保字〔2023〕28号)文件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化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按照省第十五届四次全会精神,全面加强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监管,规范医疗机构需求量填报、协议签订、采购执行等行为,引导医疗机构合理使用、优先使用中选产品,进一步压实中选企业供应保障责任,推动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落地执行,保障群众持续享受集采改革成效。

二、主要措施

(一)规范报量工作,提高报量准确性。医疗机构要建立药学、医务、医保、临床多方联动机制,结合临床实际需求、用药趋势,准确合理填报采购需求量,原则上不少于上一年度实际采购量,各县(市、区)医保局、市中心要认真检查审核本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市本级公立医疗机构填报的数据,及时纠正数据差错,医疗机构报量低于其历史采购量80%时,要求医疗机构作出说明;对于填报数据明显不合理或说明依据不充分的,应退回医疗机构重新填报。

(二)确保中选产品入院,落实优先使用。各县(市、区)医保局、市中心要将本辖区公立医疗机构、市本级公立医疗机构全部纳入集中带量采购实施范围,严格执行集采中选结果,及时督促医疗机构与中选企业签订采购协议,确保中选产品顺利进院。中选结果落地执行第3个月起,要对本辖区公立医疗机构、市本级公立医疗机构中选产品进院及使用情况开展一轮排查梳理,督促尚未完成进院采购的医疗机构尽快履行协议,并按协议量进行采购。公立医疗机构应按要求完成约定采购量和约定采购比例,对药品实际需求量超出约定采购量以外的部分,鼓励优先采购中选产品。公立医疗机构应准确理解和执行集中带量采购政策,不得对非中选产品“一刀切”简单停用。市医保局建立集中采购与基金监管的定期沟通机制,将集采中选产品执行情况较差的医疗机构名单和品种作为重要线索纳入飞检对象抽取范围。

(三)定期监测通报,开展专项督导。省医保局将医疗机构集采中选产品采购数量占比、采购金额占比、采购非中选产品情况等纳入定期监测通报内容并全省通报。各县(市、区)医保局、市中心要充分发挥集中采购平台的监测功能,常态化、精细化监测公立医疗机构执行集采中选结果情况,建立“一院一档”,按项目、批次、品种对本辖区、市本级公立医疗机构中选产品采购和使用情况每月进行监测,及时掌握医疗机构约定采购量完成进度、序时采购进度、中选产品和非中选产品采购使用情况。要结合通报内容开展专项督导,对医疗机构采购高价非中选产品行为督促整改;对不报量不采购中选产品而只采购高价非中选产品行为约谈医疗机构负责人;拒不整改的,将有关线索移交同级行风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

(四)规范平台采购,提高网采率。全市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应通过省级医药集中采购平台“全品种、全数量”采购所需药品和医用耗材,严格落实阳光采购要求。对于尚未挂网或网上供应不及时且临床必需、不可替代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机构可与生产经营企业议价采购,并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省医保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及时、规范、如实向同级医保部门进行备案。各县(市、区)医保局、市中心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对未按要求规范采购的医疗机构,通过医保定点协议管理、医保基金结余留用考核等方式予以处理。

(五)压实中选企业责任,保障产品质量。各县(市、区)医保局、市中心要及时协调、妥善处理医疗机构反映的供应问题,对无法及时满足医疗机构合理采购需求、不按协议供应的医药企业,通过市医保局报省医药价格和采购服务中心依情节给予相应等级信用评价,并进行约谈,情节严重时适时启动备选产品供应。发现中选产品在采购周期内存在质量问题,要及时向药监部门进行反馈,并通过市医保局报省医保局备案,及时启动备选产品供应。

(六)压实配送企业责任,保障产品配送。各县(市、区)医保局、市中心建立医保部门、医疗机构、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四方在内的工作联络机制,切实保障集采产品落地使用。辖区内各级医疗机构、市本级公立医疗机构发送给配送企业的订单超过48小时未响应,向医保部门书面报备(县级医疗机构向县医保局报告,市本级医疗机构向市中心报告),相关医保部门及时在1个工作日内汇总形成延迟响应清单,发送给配送企业,督促相关配送企业及时配送到位;被督促的配送企业无不可抗力原因再次超过24小时仍未响应的,县(市、区)医保局、市中心要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告市医疗保障局,通过约谈、暂停拨付结算款、建议生产企业取消配送企业的委托资格等方式,督促配送企业切实落实配送计划,强化供应保障。生产企业、配送企业联系方式由省医药价格和采购服务中心提供。

(七)完善激励惩处机制,强化考核约束。按照有关规定,对医疗机构药品和耗材执行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情况进行考核,并相应给予医保资金结余留用激励。医保部门将各级医疗机构落实集采政策情况纳入医保领域打击欺诈骗保专项整治范围。将县(市、区)医保局落实集采政策情况纳入市对县(市、区)综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医保、卫生健康部门协同,将集采中选产品使用情况纳入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绩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并加强日常监管和年终考核。市本级医疗机构落实集采政策情况由市中心进行日常监管。考核内容详见附件1。

三、组织保障

(一)强化部门协同。医保部门牵头负责集中带量采购工作的组织实施,适时开展监测分析、督导检查,落实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制度和结余留用激励政策,健全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实行全网动态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加强公立医疗机构绩效考核,对医疗机构使用中选产品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合理用药。财政部门负责保障集中采购工作正常开展所需的必要经费,配合医保部门落实医保基金直接结算制度和结余留用激励政策。

(二)精心组织实施。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强化部门之间工作衔接和配合,建立沟通会商机制,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问题。各县(市、区)医保局、市中心应在本文件印发30日内,报送建立四方联络工作机制情况。各县(市、区)医保局、市中心应于次年1月31日前,报送年度加强集采监管工作情况报告(具体见附件2)。

(三)做好宣传引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集中带量采购政策解读和正面宣传,合理引导社会舆论和群众预期。要面向医务人员深入开展政策解读和培训,充分发挥医务人员的引导作用,做好临床用药的解释说明工作。要加强舆情监测和应对处置,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凝聚改革的普遍共识和良好氛围。

附件:1.纳入考核评价内容

      2.加强集采监管工作落实情况报告(模板)

宜春市医疗保障局             宜春市财政局

宜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10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纳入考核评价内容

对象

考核内容

各级公立医疗机构

鼓励优先采购使用中选产品,在各批次集采中选产品均完成约定采购量的前提下,按集采中选药品使用量占同通用名药品使用量之比排名。

集采中选药品使用比例达到约定采购比例。

医疗机构采购的所有药品和医用耗材原则上全部在省医药采购服务平台采购。药品网采率≥90%,高值医用耗材网采率≥80%。

县(市、区)医保局

按集采中选药品使用量占同通用名药品使用量之比排名。

各批次各中选药品使用比例达到约定采购比例。

药品网采率≥90%,高值医用耗材网采率≥80%。

附件2

加强集采监管工作落实情况报告

(模板)

一、总体进展

(概括一年来加强集采监管工作总体情况)

…………

二、具体工作落实情况

(对照文件要求,逐条回应落实情况)

1.…………

2.…………

三、存在的问题

(结合工作实际,归类提出存在问题)

1.…………

2.…………

四、下一步打算

(针对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1.…………

2.…………

                           单位落款(盖章)

                             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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