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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丨《宜春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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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出台背景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对城乡居民因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报销,目的是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我市早在2010年起,就先后建立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制度,2017年,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宜春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暂行办法》(宜府办发〔2017〕14号),随后几年,省级层面不断调整大病保险政策,宜府办发〔2017〕14号文件规定的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均发生较大变化,因此很有必要出台新的大病保险实施办法。

       二、政策依据

       1.《江西省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建立和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意见》(赣发改社会〔2013〕537号)

       2.《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城乡大病保险整合工作的通知》(赣人社发〔2016〕50号)

       3.《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 财政部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赣医保发〔2019〕9号)

       4.《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赣医保发〔2020〕15号)

       三、主要内容

       1.筹资标准。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或额度作为大病保险基金,参保人员个人不缴费。2020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90元/人•年。

       2.待遇标准。

       (1)起付标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根据我市上年度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的50%确定(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及其他建档立卡和城镇脱贫解困对象起付线下降50%),由市医疗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逐年调整。

       (2)支付比例。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医药费用(含住院和门诊特殊慢性病)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部分,按60%的比例报销,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及其他建档立卡和城镇脱贫解困对象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达到65%。

       (3)最高支付限额。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25万元,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10万元)合并计算,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达到35万元。取消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城镇贫困群众大病保险封顶线。


  解读人:胡攀华

  联系方式:0795-3219166

相关文件:关于印发《宜春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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