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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丨《宜春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门诊特殊慢性病政策加强规范化管理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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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为切实保障参保人员门诊特殊慢性病(以下简称慢性病)基本用药需求,提升定点医疗机构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水平,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市医保局制定并下发了《宜春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门诊特殊慢性病政策加强规范化管理的通知》,该通知主要内容有:

一是扩大了慢性病病种范围。新增了阿尔茨海默病、强直性脊柱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3种群众意愿较大、医疗费用较高的慢性病纳入我市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范围,使我市慢性病病种数量由目前的29种扩大到32种,进一步减轻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负担。

二是调整了慢性病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参保人员慢性病待遇起付标准为400元,起付线以下的费用,由参保人自付,超过起付线符合医保政策范围内的医药费用,分别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支付比例进行报销,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按大病保险规定的支付比例报销。I类慢性病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按住院最高报销限额规定执行;II类慢性病年度最高根据医保信息系统中各病种医保基金实际支付金额进行了微调,在原标准上调高和调低了少数病种的最高支付限额支付限额,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

三是优化了认定流程。将慢性病病种认定权限下放至各级人民医院和中医院及部分专科医院,医保经办机构原则上不再受理参保人员慢性病资格申请,由定点医疗机构对参保人员提交的慢性病认定申请实行“一站式”受理。认定流程为:受理申请—科室复核—审核确认—资料存档,全程在医疗机构完成,方便参保人员及时办理慢性病资格认定,及时享受待遇。对定点医疗机构无能力审核的病种,则按原流程由医保经办机构认定。

四是加强了就医管理。为加强医疗机构诊疗行为和参保人员就医行为监管,持续开展打击欺诈骗保行动,参照其他设区市做法,参保人员在我市统筹区域内慢性病门诊就医实行定点医院管理,限定定点医院数量不超过两家。确因病情需要、居住地迁移、工作地址变更等情形需要变更定点医院的,由参保人员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变更定点医院,原则上每年度只能变更1次。同时规定定点医疗机构要按照因病施治、合理用药的原则,全年处方药量不应超过其实际需求量,单次处方原则上用药量不超过一个月,特殊情形(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因病致贫返贫人员、行动不便残疾人员、市外居住人员等)可根据病情需要将慢性病病种单次处方医保用药量延长到不超过3个月,减少群众就医次数,保障其长期用药需求。

另外,为促进国家谈判药在我市落地生效,我们规定参保人员因其选定的慢性病定点医院未采购国家谈判药(含江西省特药),需在其慢性病定点医院以外的医保特药定点药店购药的,由其慢性病定点医院出具处方和相关证明,经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审批后,发生的外购药品费用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五是强化了管理监督。要求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和市医保法律、法规和服务协议等规定。不得为参保人员违规办理慢性病病种待遇认定;不得通过串换药品、串通参保人员伪造病历和检查资料等违规、违法行为骗取医保基金;对非本认定医疗机构就诊的参保人员提出的慢性病认定申请,不得无故拒绝、推诿或重复要求做出不必要的检查。违规严重的,取消慢性病认定和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参保人员不得利用虚假资料违规骗取慢性病资格,经查实存在违规行为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回骗取的医保基金,取消其违规获取的慢性病待遇资格,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文件:宜春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门诊特殊慢性病政策加强规范化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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