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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丨《关于调整基层公立医疗机构(乡镇、社区)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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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宜春市医保局印发了《关于调整基层公立医疗机构(乡镇、社区)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对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决策部署,推进基层公立医疗机构运行机制改革,理顺医疗服务价格,建立有利于分级诊疗的价格体系。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21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赣府厅字〔2021〕59号)和宜春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2021年下半年深化医改重点工作任务台账的通知》(宜医改办字〔2021〕2号)要求,我局成立工作专班,按照“结构调整、价格合理、体现价值、有升有降”的原则,开展了实地调研、座谈讨论、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征求社会各界意见、集体决策等程序,确定了2022年全市基层(乡镇、社区)公立医疗机构18项拟调的医疗服务项目,其中调高16项、调低2项。这次拟调整的18项医疗服务项目主要是2016年前全市公立医疗机构改革时,基层(乡镇、社区)公立医院没有参与三级联调的项目,其项目价格则长期维持在原价格水平,导致这部分项目在市、县(市、区)、乡镇(社区)三级医院的比价不合理,影响了基层医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

    二、《通知》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1、实施范围。全市基层(乡镇、社区)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丰城市除外)。

2、调整项目。本次调整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共18项,其中调高16项,调低2项,具体调整标准见附件2《宜春市基层(乡镇、社区)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表》。调整后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均为最高指导价,医疗机构可根据成本变化情况自主向下浮动价格,下浮幅度不限。

3、执行时间。自2022年4月1日起执行。

    三、下一步如何做好公立医疗服务价格工作?

为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动态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市医保局根据省局文件精神,建立了县级医疗服务价格监测指标报告制度,积极开展县及县以下医疗服务价格监测工作。监测范围为县及县以下公立医疗机构,监测内容2019-2020年两年来医疗机构基本情况、收支结构、医疗业务成本和医院收入等情况,包括医疗机构职工人数、床位编制、门急诊收入、住院收入、医疗业务成本等各项指标。

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是深化医改的一项重要任务,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下一步,我局将继续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监测,强化医疗服务价格行为监管,若满足价格动态调整启动条件,及时进入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程序,维护国家、参保人、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多方利益。

解读人:刘石宝

联系方式:0795-3219305

相关文件:关于调整我市基层(乡镇、社区)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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