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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医疗保障局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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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宜春市医疗保障局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信息发布管理,规范发布程序,健全保障机制,确保信息发布真实、准确、及时、安全,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局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是市医疗保障局信息发布唯一官方渠道,是建立的面向社会公众的互联网宣传服务平台。门户网站中文名为“宜春市医疗保障局”,注册域名为“http://ylbzj.yichun.gov.cn”;微信公众号中文名为“宜春市医疗保障局”。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市医疗保障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并主动向社会公开的政务信息,以及在政务信息发布过程中解读具体内容、扩大宣传影响、引导社会舆论、服务便利公众制作产生的信息。

第四条局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信息发布管理坚持“先审核、后发布”原则,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坚持依法依规、科学管控,遵循规律、务求实效,力求把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打造成及时、准确、有效的信息发布、互动交流和公共服务平台。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局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信息发布管理工作在局党组统一领导下进行,局秘书科负责局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日常管理、信息发布、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工作。局信息统计科负责局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总体框架设计、技术支持、形式审查工作,并做好信息发布后的舆情监测等工作。

第六条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单位是局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的内容保障单位。按照“谁产生、谁审查、谁负责”原则,各科室(单位)负责职责范围内相关栏目内容生产、内容审核、保密审查工作,对本科室(单位)产生和发布信息的合法性、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并确保信息内容不涉密。

第三章 发布程序

第七条局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信息来源包括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单位报送信息、媒体公开报道信息。

凡涉及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市医疗保障局规定应当公开的信息,均应依法、准确、及时、全面地通过局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发布。

第八条局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所有稿件均由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单位提供,经秘书科合法性、非涉密性复审,报局领导审批后发布。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单位按照要求填写《宜春市医疗保障局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信息报送审核表》(见附件,以下简称《审核表》),并将经局领导审核签字后的《审核表》与信息稿件电子版一同报送秘书科。对无局领导审核签字的信息稿件一律不予发布。

第九条局领导参加的重要活动和会议,上级领导检查、调研等活动的新闻稿以及新闻图片,原则上在事后1个工作日内,由承办科室(单位)按流程报经分管局领导审定后送秘书科发布。涉及市领导、国家局及省局领导、局主要领导的稿件按程序报局主要领导审核后方可发布。

第十条医疗保障工作方面的部门规章和各科室(单位)制定的信息公开形式为主动公开的文件,在签发公布(印发)后3个工作日内,由承办科室(单位)按流程报经分管局领导审定后送秘书科在“政务公开”栏目中予以发布,重要文件要配发解读稿或新闻稿。

第十一条各业务专栏信息和业务工作公文由对应业务科室(单位)按流程报经分管局领导审定后送秘书科在相对应的专栏中予以发布。

第十二条局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互动交流栏目包括局长信箱、投诉建议等。需回复处理的,按信访件有关要求办理,由信息统计科定期收集平台上收到的问题、建议,秘书科对问题建议进行分类整理并转交相关科室(单位)处理。

第十三条局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信息发布需经过保密审查,做到涉密信息不上非涉密网、上非涉密网信息不涉密。信息产生科室(单位)按照信息发布审核程序对拟上网发布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本科室(单位)无法确定是否涉密的,报请秘书科确定。

第四章 监督考核

第十四条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单位要健全局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信息发布管理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将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和相关业务工作统筹考虑,同步实施。

第十五条秘书科负责建立局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信息发布效果评估制度,定期对各科室(单位)局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新闻宣传、信息公开、互动交流、网上服务等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统计评估和公开通报。

第十六条违反有关规定在局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发布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一)发布虚假信息或错误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发布的信息与通过其他途径对外发布信息出现重大差异,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不按要求及时发布信息,相关栏目内容可更新但长期不更新,经督办仍不及时改正的;

(四)未履行审核程序擅自发布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甚至失密、泄密的;

(五)发布违法违纪信息、散布谣言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其他违反信息发布管理有关规定的。

第五章 运行维护

第十七条局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公众需求及上级有关政策规定,及时对网站功能、内容和形式进行调整和完善,并及时、充分应用新兴的网络技术、页面展示和无线通信等技术,不断提高便民服务能力。

第十八条局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新增栏目和改版信息,由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单位提出意见,报分管局领导同意后,交秘书科商信息统计科进行修改。

第十九条发布局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信息的最终电子版、纸质件、审查审批档案资料由秘书科留存备案。

第二十条在局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链接的网站或业务系统,必须达到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相应级别要求。

第二十一条积极培养适应局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发展的人才队伍,开展经常性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秘书科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开始试行。


附件


市医疗保障局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信息报送审核表

报送科室

(单位)

报送时间

信息标题

对应发布

栏目

(可多选)

□ 微信公众号           

□ 网站,发布模块:        

     

联系人及

电话

所在科室

(单位)

本信息已经我部门审核。

负责人签字:

秘书科

意见

局领导


  宜春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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