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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丨《关于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一规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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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推动我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制度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有关规定,省政府办公厅于2020年12月7日出台了《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一规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政策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20〕35号),要求从2021年1月1日起,经过3年的过渡期,在全省构建起缴费标准、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基本医疗保险费用补缴、个人账户、住院医疗待遇、大病保险待遇、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统一规范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制度,进一步提升全省职工医疗保障制度规范化、标准化水平。为贯彻落实该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出台了《关于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一规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文件依据

1.《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设区市级统筹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1〕29号

2.《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一规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政策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20〕35号

三、主要内容

一是统一明确了缴费标准。对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缴费标准进行了如下明确:

(一)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

1.用人单位为在职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和比例,继续按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字2011〕163号)和宜春市医疗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宜春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细则的通知》(宜医保字2019〕61号)有关规定执行。

由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终结转时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尚未公布,在公布之前采用前一年度的数据; 公布之后采用新的数据确定缴费基数;灵活就业人员以参保或缴费的当月基数为标准缴交全年基本医疗保险费。2021年在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尚未公布之前,暂用2019年度宜春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即4393元/月。

2.用人单位为退休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和比例按照赣府厅发〔2020〕35号有关规定,实行三年过渡期:即2021年、2022年、2023年,由用人单位以上年度退休工资总额为基数,分别按6%、6%、3%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退休人员个人不缴费;从2024年1月1日起,用人单位不再为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退休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2021年度职工大病保险费缴费标准

用人单位按职工人数每人缴纳158元(4393元/人×12×0.3%),职工、退休人员每人缴纳105元(4393元/人×12×0.2%),灵活就业人员每人缴纳263元(4393元/人×12×0.5%)。以后年度由市医疗保障局按上述有关规定逐年调整。

原国有困难企业在职人员按规定由财政补助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不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继续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在职人员参加大病保险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

二是统一明确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个人缴费政策。

考虑到实际工作中可能遇到的特殊情形,为最大限度保障参保人员利益,我们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个人缴费政策进行了分类明确:

(一)退休时一次性补缴。从2021年1月1日起,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未达到男30年女25年的可按办理退休手续时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按照8.8%的费率,一次性趸缴不足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在职转退休手续,并按趸缴时的基数和在职人员个人账户划入比例补划个人账户,未按规定参保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二)退休后一次性补缴。缴费年限不足的参保人员未在退休当年一次性趸缴并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在职转退休手续的,也可选择之后年度一次性趸缴,按办理趸缴时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按照8.8%的费率,一次性趸缴不足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在职转退休手续;并按趸缴时的基数和在职人员个人账户划入比例补划个人账户,未按规定参保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三)退休后继续按年缴费。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未达到规定,且一次性趸缴不足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困难的,可继续按在职或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缴纳基本职工医疗保险费,并享受在职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缴费到达规定年限后,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在职转退休手续。

(四)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之前在我市无国家规定可计算为连续工龄或建立了职工医保关系并缴费人员,不允许在我市通过一次性补缴或逐年缴纳方式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三是统一明确个人账户划入比例过渡期政策。个人账户划入比例实行三年过渡期:个人账户划入比例按照赣府厅发〔2020〕35号有关规定,实行三年过渡期:即2021年、2022年、2023年,职工及灵活就业人员分别按缴费基数3.1%、3.0%、2.9%的比例按月划入个人账户;退休人员分别按养老金3.7%、3.6%、3.5%的比例按月划入个人账户。

四是统一提高大病保险待遇。2021年起,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40万元,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10万元)合并计算,职工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达到50万元。

相关文件:关于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一规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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